人工流产治疗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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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6 18:04:00

这是最高法第10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50号指导案例,小卖部今天想要讲述的这一继承纠纷案件,里面涉及到了人工授精后出生孩子的认定、遗嘱继承等问题。

小卖部想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增加案例的可读性,小卖部在不影响事实表达的同时添加了一些情感表述。如果有读者对这一案件感兴趣,可以自行在网上搜索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查阅法院判决中的事实经过、争议焦点以及法官的观点。

夫妻俩婚后五年多未生育孩子,终于决定人工授精

人物——李某(妻子)、郭某顺(丈夫)

年3月3日,对于李某与郭某顺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重要日子,这一天,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了,拥有了红本本,正式成为了一对夫妻。

婚后的生活温馨而简单,时间很快到了年。这一年,丈夫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在南京当地购买了面积约为45平方米的某住宅小区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产证写的是丈夫郭某顺一人的名字。

年1月30日,距离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已经过去了五年多、将近六年了。也许是结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让夫妻俩渴望着拥有一个新生命,也许在这一天来临前夫妻二人已经焦虑地进行过各种尝试,这一次,没有生育能力的丈夫郭某顺终于同意让妻子通过人工授精受孕。这一天,李某和郭某顺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李某接受了人工授精。

经历了不安的等待过程,令人欣喜的是——李某顺利怀孕了。

丈夫患癌症后反悔不要孩子,妻子拒绝流产

天有不测风云。年4月,就在妻子李某怀孕后不久,丈夫郭某顺因患病住院治疗。医院得知自己身患癌症,向妻子李某表达了自己不想要她腹中胎儿的想法,但好不容易终于怀上孩子的李某绝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自己肚中的这个孩子。

丈夫立遗嘱将房产给父母,妻子诉至法院要回胎儿份额

5月20日,觉察到自己也许将不久于人世,医院写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郭某顺没有把人工授精而来的孩子视为自己的孩子,他声明自己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且表示要把自己那套在几年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赠送给父亲郭某和与母亲童某某。

立下遗嘱三天后的5月23日,郭某顺病逝。

同年10月22日,李某生下了儿子,取名叫郭某阳。李某无业,收入不固定,现又要抚养幼子,遂至法院起诉,请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号房屋郭某顺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其本人、儿子郭某阳及公婆共同继承。另外,公婆有自己的房子和退休金,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到李某和儿子的情况,对自己和儿子予以适当照顾。

公婆认为,儿子生前曾留下过遗嘱将房屋赠予他们,房屋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生下的儿子与郭某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郭某顺也在遗嘱中声明过他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且他在患癌症后已告知李某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坚持要生。孩子应当由李某负责抚养,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孩子为婚生子

法院裁判中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1、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郭某阳是否为李某和郭某顺的婚生子?2、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号房屋该如何析产继承?

法院认为:1、郭某顺在人工授精协议书上签字,表明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郭某顺在遗嘱中否认与胎儿之间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郭某阳为婚生子女。

2、房产该由谁继承呢?因郭某顺留下了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该房屋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李某有一半份额,剩下的另一半份额才是属于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李某份额处分给其父母的行为无效。此外,郭某顺在立遗嘱时,明知妻子怀孕而未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按遗嘱处理。最终,法院将市值19万多的房屋判归李某,李某给付房屋一半价值的数额给儿子郭某阳和公婆三人平分,儿子与公公各得3万多元,婆婆得4万多元(在3万多元继承份额基础上加上李某应偿还婆婆的8千借款)。

婚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小卖部总结了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同质授精(利用夫妻双方精子与卵子)——视为婚生子女。

2、异质授精(利用第三方精子或卵子)——经双方同意的,视为婚生子女;一方单方行为,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视为一方的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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