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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现在已经司空见惯了,尽管未婚生子已经很常见,但这面临较大的风险,如女方意外怀孕而不得不流产。
原告王倩(女)与被告陈勇(男)都是在年出生。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不久后,王倩便发现自己怀孕了,一直思孙心切的陈勇父母得知后,一直劝王倩将孩子生下来,等到陈勇年龄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
但是王倩却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决定同年9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而引发了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
陈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个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开始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王倩于是就将陈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勇赔偿自己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所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
本案中王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陈勇应给予王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王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所以陈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主要原因:
第一,性行为系自愿。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应当能预见到同居发生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
第二,女方流产并非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所导致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导致的流产,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未婚而怀孕并流产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应当对女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总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也不统一。
有些地方的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发生性关系确实是出于双方自愿的。但是,“怀孕”却是一不小心的意外后果,双方对此都没有过错,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会结合具体案情判决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有些法院,则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而不属于法律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虽然同居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我国法律对于同居行为采取的也是不支持、不禁止、不保护的态度(婚内同居除外)。法律中对非婚同居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同居男女的人身、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应的也没有义务的约束。因此,如果选择非婚同居,请务必了解相关的法律、医学知识,尤其是女性,更要学会和懂得保护自己,不要让一时的新鲜和热情冲昏了头脑,最后伤了身也伤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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