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婚嫁习俗中必备的环节,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因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虽然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法条依据,但现实生活中情况层发不穷,该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下面小编就离婚时,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不同情形结合法院的相关判例为大家进行相关汇总,供大家参考。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类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法院裁判要旨: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予被告10万元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所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对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进行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裁判要旨:被告A女士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术后需修养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损失原告应给予补偿。鉴于被告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结婚,且进行了人流手术,对其精神造成损害后果,原告应给予精神抚慰。法院认为,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显失公平,应酌定返还原告部分彩礼。
类型三: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裁判要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从相识到结婚,被告共接收原告彩礼金额8.8万元。另查明,双方相识3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期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原告返还彩礼4万元。
类型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裁判要旨: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