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的HR朋友公司的某女员工怀孕7个月了,提出申请要提前休产假,如企业批准后,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产假特指某个时间段(只不过根据分娩日导致实际上的产前休假天数和产后休假天数相对成为变量而已),该时间段开始之前的任何休假,其法律性质均非产假。即便企业批准了女员工提前1-3个月休产假的申请,但日后女员工的生育事实一旦发生,届时企业还得另行安排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且因女员工已经提前休了所谓的“产假”,还容易导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管理混乱。因此,我们不建议企业同意或批准女员工提前休产假。
当然,如因主客观情况等导致女员工在产假前的孕期内申请休假的,企业可就此问题与女员工另行协商确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如对此类休假情形另有规定的则可从其规定,只不过此类休假的法律性质就不是产假了。
对于怀孕7个半月以上的女员工,有些地方规定可以向企业申请产前假,则企业按当地规定执行即可。但是,需特别注意的是:产前假系地方规定的休假类型,而非产假中的产前休假,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此外,部分地方所规定的哺乳假(一般是产假期满后,女员工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具体休假时间长短因各地规定不同而异),也绝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所规定的哺乳时间(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