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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9 18:49:00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陇姐学法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年、年作了修改。年又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了保障内容,提升了保障水平。

通过案例学习法律,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陈某(女)于年3月15日入职网络科技K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元/月,每月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陈某于年10月1日开始休产假,但直至其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K公司一直未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故陈某于年5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K公司答辩称,陈某休产假,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应支付工资。另外,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经协商,双方就工资数额达成一致。同时,考虑到生育津贴的报销流程和K公司经营中出现的困境,双方最终确定了分期支付的具体方案。年5月31日,陈某与K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K公司分期支付陈某产假期间的工资.58元。其中,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到账后一次性向陈某支付;生育津贴与陈某实际工资标准差额部分,K公司分四次结清。

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姐妹们,妇女休产假,相当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依法享受正常的标准工资。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陇姐学法

休产假、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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