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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刚休完产假,就被公司告知无限期休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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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p>

敏敏是一家公司员工,担任财务助理职务,与公司签有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敏敏在工作期间怀孕,开始休产假,漫长的产假终于还剩最后一天了,公司却让其继续休假,上班时间另行通知,并且每月只给她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敏敏觉得公司这种做法很不合理,但又不知道怎么处理,一时间特别苦恼。

探案说法/p>

从本案中分析,公司真正的目的并不是让敏敏休假,而是通过这样让敏敏来主动辞职,省去公司支付赔偿金的钱,强制待岗休息也是公司变相辞退员工的惯用伎俩,面对公司的这种做法,员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方案一:敏敏产假期满后,可以拒绝公司提出的继续休假的要求,要求去公司上班,公司不允许,则留好证据直接去公司上班,打卡考勤,如果公司不发放工资或者不足额支付工资,则可以选择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方案二:直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方案三/p>

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发放工资,停工的第一个月工资应为原本工资的80%,从第二个月开始应该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而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p>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而言,可能总会遇到一些公司的偏见,甚至受到公司冷暴力对待,面对这种情况,员工一定要冷静处理,依法维权,当然大部分公司也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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