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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后,被拒享受带薪年假休其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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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岁末年终,都有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以避免“过期作废”。

那么,年休假是不是可以“过期作废”?“过期”的期限又以何为准?年休假未使用,按照法律规定该如何补偿呢?

一般情况下“过期作废”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和晓科:所谓“年休假”,顾名思义是一年中的法定休假,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会“过期作废”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年”,是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的。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的“年”,也应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到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

在此期间,职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但这只是一般情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根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对于年休假需要跨年度安排等特殊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体现。

既然是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就需要依照相应的程序制订,并告知劳动者。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晓茂:有些劳动者可能在一年中请了其他假,再想动用年休假,用人单位就会加以阻扰,甚至直接拒绝。

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也就是说,已经休了寒暑假、事假或者病假的,有可能不能再休当年的年假。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对于年休假应休未休、“过期作废”、年休假经济补偿等争议,依法是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和后续进行诉讼的。

但是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权,因为这涉及仲裁时效期的问题。

一般认为,关于年休假的劳动争议,包括年休假工资争议都应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不休须本人同意并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潘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是不安排年休假、少休年休假,都应当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是书面同意。

如果仅取得口头同意,那么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就会遭遇举证难,无法证实曾取得劳动者同意,很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

女职工已休产假能否再休年假?

据《北京晚报》报道,休完产假回来上班,有女职工就担心休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单位还会不会批年假,不少人甚至连请年假的勇气都没有。记者询问了身边的多位女性朋友,她们在分娩当年,全都没有休过年假。一是自己没想到还能享受年假,二是单位也没有主动安排休年假。

女职工孔某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年1月,她入职了一家物流公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元。年1月,孔某生了孩子,休了产假、哺乳假,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年1月,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对年没有享受的年假却一直没有支付工资报酬。

“你已经享受了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了。”物流公司给出了这样的理由,不同意支付孔某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了劳动争议。

案子最后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物流公司同意向孔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李妍表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意味着,不管员工是否已经休过产假,年假都是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果员工没有休年假,企业就应该按3倍标准支付那几天的工资。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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