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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请休假流程及注意事项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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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事管理和学校考勤制度,严格请(休)假纪律,保障学校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请(休)假流程及注意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1.1天以内病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部门做好考勤记录;

2.1天以上,3天以内的,持医务室开具的病情说明到办公室人事科领取《请(休)假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回办公室人事科备案,同时领取《请(休)销假说明书》,在假期结束后持《请(休)销假说明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销假;

3.3天以上,7天以内的,医院病历及病情诊断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领取《请(休)假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回办公室人事科备案,同时领取《请(休)销假说明书》,在假期结束后持《请(休)销假说明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销假;

4.7天以上的,请假流程相同,但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病假津贴扣发标准:

((岗位津贴+用餐补贴+交通补贴)/20+日超任务课时津贴)*请假天数

按学校现行工资标准,以六职级坐班人员请病假一天为例计算:

((++)/20+(15.5-9)/5*15)*1=43(元)

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1天以内事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部门做好考勤记录;

2.1天以上,3天以内的,到办公室人事科领取《请(休)假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回办公室人事科备案,同时领取《请(休)销假说明书》,在假期结束后持《请(休)销假说明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销假;

3.3天以上,7天以内的,请假流程相同,但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4.7天以上,15天以内的,请假流程相同,但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5.15天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有特殊原因须先写明具体事由情况,经部门领导核查签字确认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参照以上请假流程办理。15天以上事假停发所有待遇,如在试用期间的,假期结束后重新开始试用期。

事假津贴扣发标准:

((岗位津贴+用餐补贴+交通补贴)/20+学院日平均课时津贴)*请假天数

按学校现行工资标准,以六职级坐班人员请事假一天为例计算:

((++)/20+15.5/5*15)*1=70(元)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以结婚证日期为始一年内有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一次性享受假期也可分次享受假期;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一次性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7.请(休)假者本人持结婚证原件到办公室人事科领取《请(休)假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根据请假天数参考事假请假流程办理,最后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回办公室人事科备案,同时领取《请(休)销假说明书》,在假期结束后持《请(休)销假说明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销假。

四、丧假

1.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三天的丧假;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一次性路程假;

3.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5.请(休)假者到办公室人事科领取《请(休)假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根据请(休)假天数参考事假请假流程办理,最后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回办公室人事科备案,同时领取《请(休)销假说明书》,在假期结束后持《请(休)销假说明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销假;

五、产假

1.正常产假为98天;

2.难产、刨宫产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晚婚晚育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6.学校教职工享有寒暑两个假期,假期顺延,不计入产假期间;

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8.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9.产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10.请(休)假者持相关证明到办公室人事科领取《请(休)假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根据请(休)假天数参考事假请假流程办理,最后将《请(休)假审批表》交回办公室人事科备案,同时领取《请(休)销假说明书》,在假期结束后持《请(休)销假说明书》到办公室人事科销假。

六、计划生育假

1.未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休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女教职工,休假40天;

3.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4.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5.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6.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7.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8.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9.计划生育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如国家和云南省对产假、计划生育假进行调整,执行调整后的假期。

七、带薪年休假

学校教职工在寒暑两个假期享有带薪年休假。

八、探亲假

学校教职工按期享受寒暑假,原则上将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十、注意事项

未按请(休)假流程履行请(休)假手续擅自离校或请(休)假期限到期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旷工半个工作日,扣发当月超任务津贴50%;旷工一个工作日(含累计,下同),取消当月全部超任务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停发当月一切费用;旷工3个工作日,除停发一切费用外,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进;旷工一周,当年履职评为不称职;旷工一周以上,即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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